有關繳費
1. 申請人須在場地申請獲接納後14天內繳付定金,定金為租金的30%。
2. 申請人須於繳付定金後21天內繳付租金餘款。如未能如期繳付餘款,已繳之定金不獲發還,有關申請會被作廢,本中心不會另行通知。
3. 如租用日期與申請接納日期不足21天,申請人須於使用場地前最少7天繳付全部費用。
4. 如租用日期與申請接納日期不足7天,申請人需即時繳付租金全數。
5. 申請人以劃線支票繳費 (恕不接受期票),支票抬頭請寫「機電工程協會(香港)有限公司」,郵寄或親身交本中心。
6. 若申請人欲更改租場時間或日期,其須在使用場地前最少14天通知本中心。如因場地已被其他人士租用等原因以致不能改動租用時間,申請人可將已繳的定金和租金作日後租場之用。
7. 申請人如取消租用場地,必須在使用場地前最少14天通知本中心,申請人可獲發還一半租金。
8. 申請人如未能於14天前通知本中心取消使用場地,定金將不獲發還,申請人亦需繳付全部租用場地費用。
9. 如因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以致申請人不能使用場地,申請人可選擇更改租用日期及時間,或要求退款。如租場者為幼兒園或育嬰園,則懸掛3號風球或以上或發出紅色暴雨警告訊號亦適用。此條款賦予租場者的權利在相關天氣警告訊號取消後14天內有效。
10. 如租場人士於使用房間時,突然懸掛八號風球或以上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本校則須照常收取房租。如租場者為幼兒園或育嬰園,則懸掛3號風球或以上或發出紅色暴雨警告訊號亦適用。
租用 / 使用場地守則
1. 租用 / 使用者須遵守本校所定的「租用/使用場地守則」。租場 / 使用者若違反本規則,本中心有權停止其租用場地之權利。
2. 租用 / 使用者不得分租或轉租予其他團體 / 人士。
3. 租用 / 使用者須準時交還場地。
4. 非在租用申請表格內列明的人士不得進入租用場地。
5. 未經本心中許可,租用/使用者不得在本中心範圍內擺放任何物品或張貼指示、通告或任何宣傳物品。
6. 本中心範圍內,一律禁止吸煙。
7. 本中心範圍內嚴禁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
8. 租場 / 使用者不得在本中心範圍內售賣商品。
9. 嚴禁攜帶違禁品及不雅物品進入本中心範圍。
10. 租用 / 使用者不得在租用場地內飲食。
11. 租用 / 使用者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場地內的固定設施,使用房間後所有檯椅、設備及用品須安放回原位及維持原狀。
12. 租用期間,所有設施如有損毀、破壞或遺失,租用 / 使用者須賠償本中心損失。
13. 租用 / 使用者於本中心場地內進行活動時引致的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本中心概不負責。
14. 辦公室、接待處及非租借之地方均為本中心私人範圍,未經許可不得擅進。
15. 租場者的一切活動與本中心無關。
16. 租場 / 使用者明白及同意其一切活動均須附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
17. 本中心保留場地租用 / 使用規則的修改及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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