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用

租場說明 :

備有配套齊全的設施,適合各類型會議、研討會、工作坊及培訓課程。 

座位︰25 – 40 (包括學生桌椅)
設施︰空調、投影機、高影機、電腦、音響
用途︰講座、一般表演、一般理論和實習堂
以下價錢以每小時或日計算
場地︰$400 – $500/小時
空調︰$150/日
音響︰$100/日
投影︰$100/日
技術支援︰另議

申請手續

  1. 租用者可致電本會(電話:8108 5000)查詢租用詳情,並以傳真或電郵索取「租用課室申請表」。
  2. 填妥之申請表,連同商業登記、香港稅務局發出的慈善機構證明書(如適用)以傳真(傳真:2332 7022)或電郵(info@emhk.org)至本會;本會收到申請表後兩個工作天內以電話或傳真回覆是否接受租用申請。
  3. 租用者接獲本會通知接納申請後,須於7天內繳付按金及50%租用費(租用訂金),如租用者未能如期繳付費用,其申請將被視為作廢,已繳之款項將不獲退回;而本會有權租出課室予其他如期繳付費用的租用者。
  4. 租用費餘款(即50%租用費)須於申請接納日期後21天內繳清。如租用日期與申請接納日不足21天,租用者則須於租用日期前7天繳清費用。如租用日期與申請接納日不足7天,租用者則須於申請接納日繳付全費。
  5. 本會收到申請表、按金及租用訂金後,租用申請始為作實,正式收據即日發出。一般電話查詢租用情況不可作預訂課室論。
  6. 按金將於租用日期後7個工作天內退回租用者。如租用者於租用時段內引致場地任何設施及/或設備損壞,相關維修或重新購置費用,將於按金中扣除,扣除後之餘款會退回租用者。

更改/取消租用

  1. 租用者在繳清費用後若取消租用,必須在租用日期前14天以書面通知本會,則可獲退回50%租用訂金;如取消通知期不足14天,則不獲退款。
  2. 租用申請一經被接納,租用者須注意可能因此無足夠時間通知本會取消租用,以致不能取回退款。
  3. 如租用者未能遵守本會所訂的「租用守則」,以致租用申請為本會取消,已繳付的款項概不退還。
  4. 在一般情況下,租用者如申請更改租用日期,本會並不保證有合適的課室及時段可供補場之用,惟本會接受租用者已繳交之費用保留作扣除未來120天之租用費。
  5. 租用者如於租用日期當日因課室不敷應用而需要更換更大課室,租用者則須相應加繳租用費;但如要求更換較細場地,本會可酌情安排,但不會發還費用差額。
  6. 如因天氣惡劣即8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懸掛時,租用者須取消已接納之租用申請,或在本會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本會有權取消任何已接納的租用申請,本會將與受影響租用者商議另作安排其他時間或退款。

租用守則

  1. 租用者必須為活動主辦者,如發現不符,本會有權中止租用。
  2. 申請人無論是活動的唯一主辦人還是合辦人,均需負責活動的所有行政工作,包括招收參加者、報名、宣傳、收費、招聘員工及場地佈置等等。
  3. 除非事前已獲本會批准,所訂場地只可用作申請表中填寫的「租借用途」使用,並應領有與該用途有關活動所需的牌照或許可證。如租用者擬把場地改作任何其他活動之用,須在申請時先徵得本會同意。未經事先同意,本會有權拒絶租用者在租用日期把課室改作其他用途。
  4. 租用者在本會租用場地內,只可招待其邀請的嘉賓或特定參加者。
  5. 本會有權拒絕/取消有關申請而無須事先通知租用者,以及可限制進入場地的使用者/觀眾的人數,或以衞生理由或任何其他理由拒絕任何人士進場,以及加入其他條件方准許其使用課室。
  6. 租用者須在登記櫃檯(晉利商業大廈4樓)出示租用費收據,以供查核後方可進入租用課室。
  7. 所租用時段結束後,租用者及參加者必須離開場地,並須同時交還一切租用/借用的器材。
  8. 租用者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場地內外的固定設備,使用場地後所有設備物品須按原位擺設;租用者攜來的物品,須於交還場地後一併帶走。
  9. 租用者若需要移動場地內檯椅以配合其活動須自行處理,使用場地後檯椅須按原位回復擺設。
  10. 在租用時段期間場地內如有任何設備、器具、裝置或其他財物遭到損壞或破壞(正常耗損除外)、失竊或被移走,租用者亦須支付修理、修復或重新購置有關物品的費用。有關費用會於按金中扣除。
  11. 租用者須保持場地清潔,並於離開前清理場地,廢物須用膠袋裝好,放置於指定地點,如需本會額外清潔,有關費用概由租用者負責,並於按金中扣除。
  12. 未經本會許可,租用者不得在租用場地內煮食。
  13. 本會大廈範圍內,禁止吸煙。
  14. 租用者不得製作、發布、展示或派發任何與活動有關含有失實、偏頗、具誤導或欺騙性內容的宣傳物品。租用者若事先未獲本會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宣傳物品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本會。倘租用者違反或不遵守此條文,以致引起任何索償、要求、法律行動或訴訟時,租用者須負全責,並保障本會以及本會職員毋須作出賠償。
  15. 租用者不能使用本會地址或電話號碼作為通訊用途,本會概不負責轉交或轉駁任何屬於租用者的郵件或電話。
  16. 本會的地址只可用作通知參加者舉行活動的地點,本會有權禁止本會的名稱引用在任何宣傳及推廣資料,而本會有權在此等資料的內容附加聲明,表示本會與租用者所舉辦的活動並無任何關連。
  17. 未經本會許可,租用者不得使用租用場地以外的空間,如走廊、樓梯、大堂等。
  18. 未經本會許可,租用者不可於本大廈範圍內隨處擺放或張貼指示、通告或任何宣傳單張,如有發現,大廈管理人員/本會將全數清除而毋須事先通知。
  19. 如租用者有違反以上任何一項守則,本會有權拒絕其使用有關場地;在此情況下,其租用申請將會自動取消,所繳費用將被沒收。

惡劣天氣安排

  1. 3號風球或以下、黃、紅色暴雨警告懸掛時,本會照常運作。8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懸掛時本會將暫停辦公,課室停止運作;警告訊號除下兩小時後,將恢復辦公,課室照常運作。
  2. 在天文台發出8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時,本會可基於安全或運作理由,在認為有關場地不宜開放給公眾使用時,行使酌情權將之關閉。
  3. 凡在早上八時前掛起8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訊號,則暫停上午之租用。如在正午十二時後,上述之颱風或暴雨警號依然生效,則下午之租用亦會暫停。
  4. 如本會基於惡劣天氣或任何無法預知的情況而須取消已接納之租用申請,則租用者可在30天(包括原租用日期的一天)內,申請補場或就未能使用的時間申請全數退款。

免責條款及最終決定權

  1. 如租用者或其授權的人士在使用租用場地時因本身的疏忽而引致任何人士傷亡、蒙受損失或損害,以致有關人士向本會提出訴訟、申索及要求賠償,租用者須向本會作出補償,並須負上全責,確保本會無須承擔責任。
  2. 租用者於租用課室內之一切活動,皆與本會無關。如參與者與租用者就該活動引起任何異議或爭議或糾紛,一概與本會無關。如發生此情況,而引致本會需尋求法律意見及/或行動,本會有權向租用者追討一切相關費用。
  3. 本會概不負責借用者及使用者於使用場地期間所引致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損失。如因借用場地期間引致本會的損失,借用者須賠償有關損失,借用者應自行為其活動及參加者購買適當的保險。
  4. 本會保留不時更改以上條款內容,無需另行通知之權利。
  5. 以上條款內容之最終解釋權及酌情權歸於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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